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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从虚假危险物质的形态、投放的场所、时间,以及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心理反应、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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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常见问题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示范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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