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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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