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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及审查批捕的程序

      1、讯问、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对特殊人的适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础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3、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逮捕适用程序

  审查后的处理:批捕与不批捕。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救济:复议或与复核;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审查批捕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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